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计核违法货物、物品价值: (一)依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涉及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无法计核货物、物品价值的; (三)涉及其他特殊货物、物品,价值难以确定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则
下列情形不需要计核违法货物、物品价值: (一)依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涉及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无法计核货物、物品价值的; (三)涉及其他特殊货物、物品,价值难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