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计核违法货物、物品价值: (一)依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涉及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无法计核货物、物品价值的; (三)涉及其他特殊货物、物品,价值难以确定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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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