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关应当在确定违法货物、物品及其完税价格,计核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进口税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相应税款计核货物、物品价值。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