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海关应当在确定违法货物、物品及其完税价格,计核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进口税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相应税款计核货物、物品价值。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