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违法货物、物品税款的计核

第二十八条

海关计核货物、物品税款的,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以下简称《税款计核证明书》,见附件),加盖海关税款计核专用章,并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资料清单》(以下简称《税款计核资料清单》)。 《税款计核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核事项; (二)计核依据和计核方法; (三)计核结论; (四)计核部门和计核人员签章。 《税款计核资料清单》应当包括货物、物品的品名、规格、税则号列、数量、完税价格、原产地、税率、汇率、税款等内容。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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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