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违法货物、物品税款的计核第二十五条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案件的漏缴税款为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应缴税款与申报进出口货物的计核税款的差额。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