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违法货物、物品税款的计核

第二十五条

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案件的漏缴税款为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应缴税款与申报进出口货物的计核税款的差额。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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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