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违法货物、物品税款的计核

第二十三条

计核违法货物、物品税款的,应当根据办案需要收集以下单证、材料: (一)违法货物、物品的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合同、商业发票、提(运)单、保险单、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原产地证明、国内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 (二)证明违法货物、物品品名、规格、成分、功能、生产工艺、新旧程度等属性的材料; (三)证明违法货物、物品税款缴纳情况的材料; (四)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或者被发现时间的材料; (五)计核税款需要收集的其他单证、材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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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