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违法货物、物品的确定 / 第二节 违法物品的确定

第十八条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违法物品为被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物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