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违法货物、物品的确定 / 第一节 违法货物的确定

第十四条

没有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耗的,违法货物为申报单耗与实际单耗的差额与制成品数量的乘积所对应的货物,其计算公式为: 违法货物=制成品数量×(申报单位耗料量-实际单位耗料量)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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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