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违法货物、物品的确定 / 第一节 违法货物的确定

第十三条

经营保税货物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没有依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违法货物为已实际进口但未依法出口、结转、征税内销或者未进行其他合法处置的保税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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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