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违法货物、物品的确定 / 第一节 违法货物的确定

第十一条

海关监管货物在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中灭失、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违法货物为灭失、数量短少货物。 有关货物品名、规格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违法货物为应当真实记录的实际货物;有关货物数量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违法货物为应当真实记录的实际数量与记录数量差额部分的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