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医药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中医药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中医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中医药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中医药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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