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实施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复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展中医药标准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 制定机关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实施与评估
【复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展中医药标准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