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审查、报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技术审查和审核】 中医药国家标准由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审查通过的,起草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中医药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材料,经技术委员会组织报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组织标准咨询专家库相关专家组进行审核。

中医药行业标准由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组织标准咨询专家库相关专家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起草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形成中医药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材料,报标准化工作办公室。

审核未通过的,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应当向技术委员会、起草组反馈意见,说明未通过的理由并提出相应的修改要求,起草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并再次送审。

制定机关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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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