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第一起草单位要求】 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成标准起草所需的组织机构或管理部门;

(二)具有相关领域和专业较高的学术地位及技术条件;

(三)相关人员接受过标准化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具有与标准起草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成果;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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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