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第一起草单位要求】 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成标准起草所需的组织机构或管理部门;
(二)具有相关领域和专业较高的学术地位及技术条件;
(三)相关人员接受过标准化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具有与标准起草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成果;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一起草单位要求】 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成标准起草所需的组织机构或管理部门;
(二)具有相关领域和专业较高的学术地位及技术条件;
(三)相关人员接受过标准化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具有与标准起草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成果;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