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章 计划与立项第十三条【计划期限】 中医药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