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纪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将违纪违法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并移交处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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