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纪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将违纪违法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并移交处理。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纪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将违纪违法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并移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