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考试工作人员对违纪行为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