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下列违纪情形的,由评卷专家组确认:

(一)应试人员在答卷上做标记的;

(二)应试人员答卷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应试人员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答题轨迹高度一致(雷同)的。

评卷专家组确认上述违纪行为情形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进行实验。确认应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根据作弊事实和情节,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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