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第十六条考试工作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