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等严重违纪问题的考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撤销该考区,二年内不得恢复考区设置。对存在失职或者渎职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等严重违纪问题的考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撤销该考区,二年内不得恢复考区设置。对存在失职或者渎职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