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