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