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