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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