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