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