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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