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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