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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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