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