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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