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十七条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