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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