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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