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十五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