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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