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