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十三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