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