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十一条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