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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