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