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