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