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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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