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评测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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