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用户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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