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标识。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