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资助经费原则上3年内统筹使用。领军人才转换工作单位的,未使用完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资助经费应一并流转。资助经费由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规定严格管理,领军人才可在规定范围内自主支配使用。

制定机关
粮食和储备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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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