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在从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行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规定处理,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登记从业信息的,不予登记,且1年内不予登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登记信息的,取消从业信息登记,3年内不予登记。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的,取消从业信息登记,1年内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收回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终身禁止参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从业信息登记,1年内不予登记;因过错造成重大以上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收回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5年内禁止参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参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