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从业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从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