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从业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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