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