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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