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0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1995年9月21日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中有关认证标志的部分规定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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