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