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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