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