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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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