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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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