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