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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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